停运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关于车辆的停运损失,最高院曾经做出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在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张雷律师认为仅仅有这一个法律依据是不够充分的,这一法律解释仅仅规定了停运损失是否应当赔偿的问题,至于停运损失如何证明,如何计算的问题没有规定。张雷律师认为,停运损失是一种基于车辆被使用产生的可得利益,对于这种可得利益的赔偿,应当参照财产损失赔偿的一般规定,不得滥用。
停运损失赔偿的法律因素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当事人主张停运损失必须满足如下三个要素:
1. 是车辆被损而停运,不是当事人受伤而导致车辆停运;
2. 计算的期间是车辆修复的期间,修复完好即不再计算停运损失;
3. 车辆必须在事故期间正在从事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不参与经营的不予赔偿;
同时,车辆停运损失的具体损失金额应当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是一种差额化的赔偿,当事人如果主张停运损失,就应当就停运造成的损失举证。
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像贾先生这样的出租车司机的停运损失应当如何计算。张雷律师认为,这个时候应当明确误工费和停运损失的区别。误工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费用,停运损失则是车辆的所有人或者实际支配者可以主张的费用。张雷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如论赔偿多少费用,都不应当超过被损机动车实际能够创造的价值的总和。以出租车为例,如果贾先生驾驶的出租车是自己的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里,那么贾先生就可以主张误工费用,并且主张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的“份子钱”。因为贾先生的实际收入既包括了误工的收入,还包括了“份子钱”两部分。因此出租车的停运损失的计算方式就应当是:由出租车运营的实际受益人举证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如出具同一出租车公司的其他若干车辆近期的日平均营运收入和每天行程,就可以计算出具体每天每位司机的收入和车辆运营的收入的总和。司机的收入由误工费用主张,营运的收入由停运损失项目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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