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期限
不是所有已经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可以申请复核,申请责任认定书的复核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就是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申请,必须在接到认定书的三天之内提出。比如11月1日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在11月2日、3日、4日,这三天的时间内就要将复核申请书递交至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管理部门也有自己的审查期限,即为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上海地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的递交地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并提供主要的证据。上海公安局下有很多交警支队,其中交警总队就是法律规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写好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后,应当递交至太阳山路38号,这里的门卫会负责接待复核申请。他们的电话是:56317000。
复核申请的受理条件
以上海为例,自交警总队受到复核申请书的五日内,就应当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如果同意受理,那么应当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的条件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里用了排除的方式,即凡不属于四种特别情形的复核申请,都应当受理。这四种特别的情形是:
1. 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与第一项相同的是,如果在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且经法院受理了,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应当终止复核程序。
复核申请的结论
一、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做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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