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的法律依据
在几乎所有的法律法规和几乎所有的全国判决里,没有规定和判决过原告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承担败诉风险或者执行不到财产的风险同时给还应当支付律师费用是存在律师制度以来的通行做法。当事人往往是不得已起诉到法院,自己的利益已经无法十全十美的得到补偿,还要另外再付一笔律师费用,这对像交通事故这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是十分不公平的。在其他省份,律师费一般是不支持的。但是在上海,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二项的解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诉求……为处理事故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误工费、取证费、律师费等)等,应如何处理?”答曰“对由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均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即赔偿范围依据损失范围合理规定,考量当事人提出的损失是否已实际发生,且为必须合理”,因此,对“合理的律师费”,是可以由被告承担的。
律师费的标准
一般而言,每个省份(直辖市)都会有一个律师收费的标准,上海律师协会规定律师的最低标准是每个案件3000元,同时要结合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情况而产生的具体索赔数目。一般而言,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以上可以主张最少5000元的律师费用。因此具体的律师费收费标准既要考虑到律师协会规定的律师收费标准,也要考虑到交通事故的后果,还有每个律师的办案能力水平。
律师费的最终承担者
律师费的最终承担者显然分成两种,合理的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律师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同时,根据《交强险赔偿范围》和商业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是肯定不会对律师费进行理赔的。因此,交通事故的被告如果也聘请律师的话,是要支付两份律师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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