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之交通费计算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一条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中交通费的计算方法,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交通费的计算适用这一条款。
交通费计算的因素
交通费计算的因素有两个方面,首先交通费的支出人包括两类:1、受害人和2、必要的陪护人员。其次交通费支出的目的包括两类:1、就医和2、转院治疗。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为就医或者转院支出的交通费用显然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如果是受害人或者是受害人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而支出的交通费用,比如为参加调解而支出的交通费用,依据这一条款就不能得到补偿。但是这笔费用可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的规定向对方主张的。
交通费认定的严格举证责任
关于交通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做了严格的规定,即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并且还有和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正式票据就是指国家承认的能够作为报销凭证的税务发票、如汽车票、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以及出租车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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