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
在张雷律师的处理的苏北山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苏北山因交通事故被评定为十级。考虑到苏北山没有超过六十周岁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也没有未成年的子女,因此张雷律师告知苏北山后没有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同时,因为是在苏北山只符合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无需残疾辅助器具,因此张雷律师也没有替苏北山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残疾辅助器具。张雷律师这里只是告知各位读者,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个计算顺序。
计算精神赔偿金和物质损失费
精神赔偿金一般不超过五万元,考虑到苏北山被鉴定为符合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张雷律师考虑到其个人生活环境和遭遇的精神痛苦,为苏北山主张5000元的精神赔偿金。这个标准在本起案件的受诉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是普遍通行的标准。当然,如果是外地法院,这个数额可能有所差别。最后,计算物质损失费用,苏北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导致了其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完全损坏,因此考虑到当时的购买价格,张雷律师替苏北山主张2000元的物质损失费用。计算到此,所有的交通事故赔偿费用项目汇总,张雷律师得出下列赔偿表格:
|
项目 |
数额 |
计算依据 |
1 |
医药费 |
2104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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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误工费 |
14400 |
8个月*1800元/月 |
3 |
营养费 |
2700 |
3个月*900元/月 |
4 |
护理费 |
1800 |
2个月*900元/月 |
5 |
残疾赔偿金 |
53350 |
20年*26675*0.1 |
6 |
交通费 |
200 |
自由裁量 |
7 |
伤残鉴定费 |
1600 |
鉴定费用发票 |
8 |
住院伙食补助 |
480 |
16天*30元/天 |
9 |
律师费 |
3000 |
律师费5000*60% |
10 |
精神赔偿金 |
5000 |
十级伤残 |
11 |
物损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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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10557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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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张雷律师计算苏北山共可主张105579.7元。另外,诉讼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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