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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扣车的最长时限

时间:2009-12-22来源: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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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交通警察扣车的最长时限

 

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有权力扣留车辆吗?交警最长可以扣留车辆多长时间?律师知道这种情形时常发生,因此认真研究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研究了相关高院、中院的若干案例。以研究结果撰写此文,供那些在交通事故中被扣车的当事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
规定交警有扣车权力的法律法规有: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其中,交警有扣车权限的最全面规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因此,交警仅在发生上面所述的九项情形时,才具有依法扣车的权力。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车的权力。赋予交警这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第七十二条(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序)中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同时还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同时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警扣车期限的法律分析
按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交警扣留车辆的行为以及扣留车辆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扣留车辆。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交警才能在法定期间之内扣留车辆。
依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有在交通警察为了搜集证据的情形下,才能扣留车辆。这是交警扣留车辆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任何人的物权神圣而不可侵犯,交通警察不得凭借行政权力予以扣留。
依据公安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在扣留车辆时不但要依据法定理由“收集证据的需要”还要对被扣留车辆“妥善保管”。交警如果不能妥善保管,对被扣留车辆造成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交通警察大队已经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表明交通警察已经查明了事故的事实,不再需要收集证据,继续扣留车辆不予返还就失去了扣车的合法依据,此时,交通警察就应当返还被扣车辆。
当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此,具体而言,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更精准的时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检验、鉴定后五日同时也是必须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交通警察就必须返还被扣留的车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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