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都应当赔偿
关于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明确:“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一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诉讼中原告对于所主张的赔偿费用有义务举证证明,相应的证据包括医药费发票、住院费发票、病历、诊断证明等。原告只要举出这些证据,同时满足证据的三性原则(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法院就应当予以认可。同时,根据这条法律解释第二句内含的意思,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必要性和合理性。一切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都应当赔偿。如果赔偿义务人认为不应当赔偿进口钢板的费用,那么就应当由赔偿义务人自己举证证明使用进口钢板是不必要、不合理的。同时,张雷律师提醒各位使用了进口钢板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任何权利皆不可滥用,在使用进口钢板时也应当是在确实有必要的情况下才使用的,使用后请求医疗机构出具相关的证明,如“因国产无能达到进口器械效果的产品,患者所用器械为进口器械”才更为妥当。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赔偿进口钢板
当事人询问保险公司是否不赔偿进口钢板的问题。本律师明确告诉当事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赔偿进口钢板!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保险公司应当在1万元的赔偿限额内承担医疗费用。至于像医疗费用这样的赔偿项目,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第三十四条有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而这里指的“有关法律的规定”也就仅仅限于《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这样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里也只是对医疗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做出了限制。同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张雷律师认真查阅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中的几百种药品,发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中并没有包括钢钉钢板的赔偿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就不承担钢钉钢板的赔偿。保险公司只是适用这个标准确定赔偿项目,不是作为强制条款确定的。因此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赔偿进口钢板。
终结结论:权利不可滥用,一切损失都有赔偿
根据以上的法律分析,本律师认为当事人如果使用进口钢板作为医疗手段,只要不是滥用权利,就应当由对方赔偿,甚至应当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确定进口钢板是否是必要的、合理的,张雷律师建议当事人向医疗结构所要相关证明。法庭之上可以利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技巧要求对方或者保险公司承担进口钢板不合理、不必要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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