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轮胎暴死路面摩擦发生火灾,事故交通事故还是自燃-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民事起诉状
原告:上海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808室;
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800502572;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华
地址:浦东新区张杨路560号中融恒瑞国际大厦8楼;电话:021-95552;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支付的财产损失2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在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6.5045万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山西省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潼高交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华阴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显示:“系车辆右前轮刹车暴死,滑行中导致轮胎与地面摩擦起火,引燃轮胎起火,造成该车以及高速路产受损。”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施救拖车费为0.39万元,造成高速路面物损为0.24万元。
后原告向被告提交有关理赔的资料。被告以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车辆自燃,而原告未投保自燃险为由不予理赔。
原告认为被告不予理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理由为:
其一、 被告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明确记载:“特别约定,2、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1)所有权发生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的。(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证审验未合格、依法应当进行体检的未按期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而原告的情况根本不在上诉免责情形之列,因此,被告理应赔偿。
其二、原告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引起,不属于自燃事故,火灾原因也已经查明,不存在事故原因不明的情况,被告应该赔偿。
其三、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实际情况是投保时被告从未向原告出具过任何其他合同条款,原告也未签署过任何合同条款,被告也未向原告告知还存在其他免责条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上海 有限公司
附件:
1、车辆登记信息
证明:车辆系原告所有。
2、保险单
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
3、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原因认定书
证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
4、道路处罚决定书、拖车发票、定损单据
证明: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6.70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