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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胡某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0-12-4来源: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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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胡某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女,汉族,××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市××路××号672室, 
  被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市××路××号。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     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 2006年6月18日,经××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06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      医院于2006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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