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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总结 表三

时间:2010-1-4来源: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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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时间总结 表三

分 类

                

       时 间

交通肇事逃逸

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

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三日内

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

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及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的立案或不受理的期限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判决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裁定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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