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撞自家车平安公司赔不赔
法院认为平安合同 “ 48 小时 ” 约定无效
凡是买过车险的市民都知道,车损险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约在 48 小时内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平安人不承担平安金赔偿责任的规定。这似乎已形成了一种惯例,并成为平安公司不予理赔的一个借口。然而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一起案件时,否定了这一条款,这起案件也由此成为昆明中院 2007 年度精品案例。
自家的宝马撞了现代
2005 年 1 月 24 日,梁成刚在中国大地财富平安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以下简称 “ 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 ” 为自家的宝马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同年 6 月 6 日,又在中国平安财富平安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 以下简称 “ 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 ” 为自己的一辆北京现代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同年 11 月 14 日晚,梁成刚的岳父李先生开着宝马车不慎与梁成刚驾驶的现代车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驾驶的宝马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成刚当即通知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对宝马车进行理赔,但两公司都拒绝赔偿现代车的损失。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认为相撞车辆的所有权人同属一人,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平安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平安人有权拒赔;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则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梁成刚无责任,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公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并未履行及时通知平安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大地财保承当。
于是梁成刚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两家平安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 2877 元,并承担其律师费 2000 元。五华法院一审判决:由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支付梁成刚平安赔偿金 2721 元、律师费 2000 元。宣判后,大地财保云南分公司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平保赔偿损失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现代车因碰撞导致的损失属于梁成刚与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签订的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的平安责任范围,而《车损险保险合同》中 “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约在 48 小时内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平安人不承担平安金赔偿责任的规定 ” 约定,违反了平安法》有关规定,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据此,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平安财保云南分公司支付梁成刚平安赔偿金 2721 元以及律师费 2000 元。
冯辉法官简介
毕业于中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现任昆明中院民五庭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多次被评为昆明市法院 “ 办案能手 ” 优秀法官 ” 所承办的案件两次被评为精品案例。
感言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官的天职。法官审案、判断是非,裁判结果要体现社会的正义、导向和价值标准。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陈红阳;审判员:付锡勇;代理审判员:冯辉
法官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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