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www.lawyers122.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时间:2011-3-16来源: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 交通事故律师点击:
上海律师钟涛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收藏该页面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实行过错赔偿原则,即: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 不赔偿,交通事故责任大的就应该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小 的就应该少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我们说的"以责论处"。 交通事故责任者按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损失的 100% 

(二)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 70%~90% 

(三) 负同等责任的,承担损失的 50% 

(四) 负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的 10%~30%

 事故责任者有 3 方以上的,参照上述分担原则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 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 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 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 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确定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 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 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 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 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 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 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 20 年计算。但 60 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1 岁减少 1 年;75 周岁以上的,按 5 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 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X 20 年; (2)死亡赔偿金(60 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 X(20 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 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 X5 年。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演示站
. TAG: 交通事故 责任划分 赔偿比例
分享到:

查看[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为您提供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为您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包括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肇事死亡赔偿金,交强险死亡赔偿金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

业务范围

    ·责任认定             ·赔偿范围
    ·赔偿标准             ·鉴定标准
    ·诉讼程序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法律顾问
    ·交通事故诉讼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使用说明 |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