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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遭遇障碍物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2-5-29来源:csc9 作者: 兵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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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因遭遇障碍物发生事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19971120,被上诉人副业公司的驾驶员孙某驾驶桑塔纳轿车,沿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时,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过往车辆失落的防雨布一块,因避让不及,车辆撞上护栏,造成车辆损坏,同乘坐人员一死二伤。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场高速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孙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对前方道路中的障碍物无法预见,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同乘人在发生事故时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经调解,副业公司作为车主与此次事故中的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199810月,副业公司以高速公路管理处收取车辆通行费未履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导致自己遭受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赔偿损失23万余元。

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因收费与副业公司之间形成了有偿使用公路的合同关系。高速公路管理处用党保障车辆能够安全、畅通地使用该高速公路。致副业公司的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的路障,是未履行其应尽职责与合同义务。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对这次事故给副业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警察对此次事故的认定,仅解决了副业公司及其乘车人在此次事故有无违章过错的问题,并未涉及高速公路管理处的原因及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处称“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未指出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其不应对此事故负责”的理由不成立,交通警察部门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其免除责任的依据。

至于第三人对失落防雨布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只有在高速公路管理处追查出第三人以后才有条件解决。在第三人没有被追查出来的情况下,副业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起诉高速公路管理处,主张由没有尽到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义务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是合法的。高速公路管理处先行赔偿后,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据此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副业公司损失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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