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为母子关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为母子关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娥向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18日,原告乘坐儿子程×玲的双轮摩托车走亲戚,行至古田村电灌站下坡处时,程×玲被横在路上空的电话线挂住颈部,致使原告及程×玲连人带车翻到在地。原告受伤后,被送景德镇市第三医院救治,入院后在全麻下行右颅骨去骨瓣减压术,住院26天,花医药费2万余元。伤情经景德镇市科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五级。横在路上空的电话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被告景德镇×公司,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接受被告景德镇×公司委托后,依法申请追加原告的儿子程×玲为本案被告,认为程×玲没有考取驾驶执照,驾驶的又是没有行驶证和牌照的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的规定,对本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程×玲和原告是母子关系,原告没有起诉程×玲,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程×玲亦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依法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决定追加原告儿子程×玲为被告。被告程×玲也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要求法院进行调解。本案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并由景德镇市昌江区法院签发了(2007)昌鱼民一初字《民事调解书》: 原告的全部损失和后续治疗费均由被告景德镇×公司和被告程×玲按照60% :40%的比例分担。 至此,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了景德镇×公司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其民事赔偿责任。虽然被告程×玲和原告是母子关系,原告不要求程×玲赔偿,但不能因此增加景德镇×公司的民事责任,仍应从法律上确认程×玲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被告程×玲是否实际支付,则与景德镇×公司无关,无须过问。
| | | |
上一条:雇员执行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
下一条: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江苏南通中院判决胡殿香等诉永安财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