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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0-1-7 浏览:787 作者:钟涛律师 来源: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关键字:交通事故,工伤,责任,承担

描述: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责任承担

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责任承担
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就存在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两种赔偿,也就是“同一损害事实”存在“两种请求权”的竞合问题。是选其一请求、还是同时请求、还是先选其一请求在不能满足时再选另一请求进行差额补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以上法条可以看出,在认定工伤的同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两者间是选其一请求、还是同时请求、还是先选其一请求在不能满足时再选另一请求进行差额补充?该法条没有明确。《工伤保险条例》和《道路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规定,既然如此,根据“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既 在认定工伤的同时可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我认为可以同时请求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兼得两个赔偿。 
    因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是属于公法调整范围,是强制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用工人员购买的保险,而交通事故赔偿是私法调整范围,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同样是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应相等,如果认为交通事故由民事赔偿给了,工伤保险待遇就可以抵消,无形中权利义务不相等,不利于吸引人们参加工伤保险。且各地也有地方法规法规定可以兼得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对上述问题也已明确。且各地也有地方法规法规定可以兼得。 
      综上,法律无明文禁止,那么我认为在认定工伤时由于是第三人侵权所致,可以同时请求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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