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24小时咨询电话:15800502572 传真:021-6889992QQ:17281477 E-mail:ayukowa@163.com MSN:zhongtao_bird@msn.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808室 邮编:200120
上海房地产律师 钟涛律师 版权所有 沪ICP备090547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