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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5-29 浏览:92 作者:兵者 来源:csc9

关键字: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按照城市标准赔偿案例

描述: h3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按照城市标准赔偿案例/h3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6日,时年66岁从江苏海门农村到上海与本市女儿处生活的姜先生外出时,不幸在浦东川南奉公路13

交通事故农村户口按照城市标准赔偿案例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6日,时年66岁从江苏海门农村到上海与本市女儿处生活的姜先生外出时,不幸在浦东川南奉公路1380号处被上海X巴士有限公司邱X驾驶的大巴相撞,造成姜先生颅骨受伤的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邱X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随后,姜先生经法医鉴定构成肢体伤残十级,精神伤残八级。同时确定休息、营养、护理三期时间。

        事故发生后,事故双方就赔偿问题,其中主要是按照农村还是城市标准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姜先生慕名来到君益上海分所委托李伟主任律师代理起诉。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姜先生至1999年起就到上海与其女一起居住,其女在上海购房屋一套。同时,了解到事故发生前姜先生在X装簧店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为此,律师特制定周密的证据计划,在姜先生家人的配合下,取得姜先生相关长住证明及工作证明后,律师制作诉状、赔偿清单和证据清单向人民法院提起共计18万余元的赔偿诉讼。

争议焦点: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按照上海城市标准予以赔偿伤残赔偿金等费用提出异议,并指出,要证明原告是上海的长住人口,必须出具居住证,并指出这是唯一的法定依据。为此,代理律师出具加盖居民委员会及居住地派出所加盖公章的证明,其女儿的户口簿、房产证及原告工作单位的用工合同及工资证明以证明原告在上海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并有固定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同时驳斥了被告关于居住证是唯一证明原告居住状况的证据的荒谬。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虽系农村户籍,但其长期生活在本市生活的女儿处,实际工作也在本市城镇地区,故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一审法院共判决二被告承担原告各项费用179617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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