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过期出车祸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去年1月18日,原告的司机关某驾车在厦门集美撞上两名行人,经调解,原告赔偿两名伤者共6.6万元。之后,原告向投保的被告索赔,但被告以事发时驾驶员关某没有有效驾驶证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原来,关某驾照的有效期到2004年1月7日截止后,关某没有及时换新证。没想到,在这个空当中出事了。关某和原告也没想到,被告保险公司会以这个理由拒赔。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的驾驶证已不在有效期内,故驾驶员已经违反《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6项的免责规定,即“对于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2004年12月30日,被告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处理决定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原告把被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原告诉称,本案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拒赔理由;证件是否有效,应由相关行政机关认定,而集美交警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里则认定,关某的准驾记录为B;今年1月,管理关某驾照的广东韶关车管所出具证明,自1988年领取驾驶证至今,关某一直为B牌有效证件。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以关某无有效驾照而拒绝理赔的决定,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万元及相应诉讼费。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说法
肇事司机是否无证驾驶是关键
所谓驾驶人员无驾驶证,系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本案中,驾驶员关某的准驾车型为B,事故车辆为小轿车,故本案不存在驾驶员“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
认定驾驶员关某在出现保险事故时是否存在无驾驶证的情况,是处理本案的关键。驾驶员关某在发生事故时,确实存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没有按时换证的情况,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后,仍可以办理换证手续。而关某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驾驶证为由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