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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1-24 浏览:185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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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解决非法公民代理问题

新民诉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公民代理诉讼”的修改引起热议。公民代理诉讼是指在我国司法诉讼程序中,非法律职业(主要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的普通公民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利参与法庭诉讼的一种活动。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而新民诉法将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修改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前后比较,新民诉法除了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地位外,最大的改变就是删除“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此处删除引发了关于“公民代理诉讼”的存废之争。

    关于“公民代理诉讼”,可谓众说纷纭,见仁见智。有人认为,公民代理诉讼已广为诟病,由此催生出来的“黑律师”违法代理等行为扰乱了律师行业,干扰了司法秩序,取消公民代理诉讼顺应时代发展,是对我国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还有人认为,公民代理诉讼并非“洪水猛兽”,在参与诉讼代理活动的公民中,不乏具备较高法律素养且具有组织管理和约束的代理人,如一些专利商标公司或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能够提供质量较高的诉讼代理服务。另外,在地处偏远的基层法院,由于当地律师人数有限且费用较高,公民代理诉讼成为一种有益补充。

    笔者认为,如何正确、全面看待“公民代理诉讼”的修改问题很重要。首先,新民诉法并非全盘否定公民代理诉讼。根据新民诉法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可以看出,仍有两类人符合公民代理诉讼的条件:一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这是由于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与自己的近亲属、工作人员之间彼此更加熟悉,委托他们作为代理人更方便表达自身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二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实践中,村委会、居委会、妇联、残联等单位或团体的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这类人群自身文化水平、群众认可度、社会威信较高,且或多或少带有“公”权力色差,从而更容易获得当事人信任且具有较高诉讼能力。在我国当事人参与诉讼能力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这两类公民代理诉讼能够提供免费的诉讼帮助,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补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进而有利于当事人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获得了新民诉法的肯定与支持。

    其次,新民诉法之所以删除“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旨在限制非法公民代理行为。公民代理应当是一种无偿的帮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规定“不得以公民代理形式向社会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但该规定因缺乏具体举措而形同虚设。实践中,法院没有精力也难以取得足够证据证明公民代理是否为有偿,一批“浑水摸鱼”者滥竽充数到公民代理行列且获得了法院的默许。这种有偿法律服务破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严格准入制度,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竞争的无序状态,且由于公民代理诉讼缺少监督和约束,不承担任何管理费和税费,从而加剧了钻营此漏洞的利益攫取者从事非法代理活动,如“黑律师”、“假律师”甚至上访、信访“老户”代理诉讼,律师、法律工作者或公司法律顾问按行业收费标准收费却以公民个人名义代理诉讼,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司法秩序。为此,新民诉法删除“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的资格,旨在堵住非法公民代理的渠道,矫正公民代理诉讼制度中最凸出的问题。

    解决非法公民代理问题,防微杜渐是关键。新民诉法正式实施后,如何防止非法代理人通过“漂白”身份再次混入公民代理队伍中尤为关键。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引导当事人选择合法代理。当事人的“需求”是非法代理市场“繁荣”的根源,应当加强对当事人的释明告知,在案件审理前告知当事人公民代理应属无偿代理,公民代理人不享有律师所享有的哪些权利,公民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的行为将对其产生直接法律效果,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公民代理人,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投入,放宽受援条件标准,壮大援助人员队伍,满足社会“夹心层”对免费法律服务的需求;二是规范代理人身份核实制度。法院在开庭前,要加强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要求出具代理人个人身份、与委托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材料等,从而确定公民代理人的代理资格身份,对于不符合代理资格的,应当不允许其出庭代理诉讼;三是推行代理人登记备案制度。应推行推荐单位、司法行政机关、法院“三位一体”的代理人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他人进行公民代理诉讼的,应当登记造册,详细登记公民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代理案件号,并定期将公民代理登记册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统一登记和管理,对本辖区公民代理总体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加强与法院的沟通联动,对于一人代理多案或者多次带案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及时筛查非法代理行为;四是加大非法代理行为处罚力度。对于经查实确属以诉讼代理为常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直接目的的非法代理人,可认定为非法经营并进行相关行政处罚,对于从事非法法律服务的机构要严格打击整顿,从而净化法律服务行业,肃清非法代理市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法院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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