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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5-7-1 浏览:233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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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新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与人民保险公司附加险条款对比

条款对比表(对比人保条款保监产险972号附件1)
区域 项目 差异 详细(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详细
附加险 附件险条款 1、增加附件险与主险的关系描述“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2、附加险条款差异,示范条款增加“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和“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减少E3中红色部分20个条款。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
2、自燃损失险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4、车身划痕损失险
5、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7、车上货物责任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9、不计免赔率险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11、指定修理厂险
1、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3、自燃损失险条款;
4、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5、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6、新增加设备损失保险条款;
7、发动机特别损失险条款;
8、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
9、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
10、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
11、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
12、拖车服务特约条款;
13、附件换件特约条款;
14、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15、新车特约条款A
16、新车特约条款B;
17、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18、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19、教练车特约条款;         20、附加油污污染责任保险条款;
21、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22、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23、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24、特种车保险批单;
25、多次出险增加免赔率特约条款;26、约定区域通行费用特约条款
27、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28、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
29、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玻璃单独破碎险 增加“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自燃损失险 1、投保条件改为“机动车损失保险”;
2、责任免除增加“(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删除“(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投保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 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 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车身划痕损失险 责任免除增加“(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二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1、保险责任描述变化;
2、免赔率由20%改为15%。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赔偿处理
(一)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计算赔偿,但不超过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金额;
(二)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车上货物责任险 责任免除增加
“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删除“(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 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四)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投保条件:“和”改称“或”;
2、保险责任由“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改为“人身伤亡”;
3、责任免除:增加“(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删除“(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和“(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二) 被保险机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 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 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 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不计免赔险 责任免除增加“(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删除:“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七、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八、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九、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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