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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年度最新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表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9-10-31 点击:843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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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年度最新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表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8-6-27 点击:432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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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人身侵权)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7-5-4 点击:803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2017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人身侵权) ...

  • 2016年上海人身侵权(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6-10-27 点击:345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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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上海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最新赔偿标准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5-3-10 点击:5792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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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览表 所属:经典案例 日期:2014-9-28 点击:573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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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4-5-14 点击:4321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2014年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3-12-19 点击:697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

  • 2014年2月30日之前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3-12-19 点击:3112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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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中进城务工人员如何使用城市赔偿标准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2-10-18 点击:622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关于农村居民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几点具体建议:第一,对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且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应当将其作为城镇居民看待。 在城镇务工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当事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如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应提供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合法暂住证明,和其一年以上工作或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于所居住城镇的工作或收入证明。第二,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家庭户籍,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家庭户籍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第三,虽然是农业户籍,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征收的,可以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

  • 虽为母子关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所属:经典案例 日期:2012-5-29 点击:148 作者:兵者 来源:csc9

    h3虽为母子关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h3 虽为母子关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为母子关系,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公司,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 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 所属:经典案例 日期:2012-5-29 点击:80 作者:兵者 来源:csc9

    h3无证驾驶致人伤亡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h3 江苏南通中院判决胡殿香等诉永安财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裁判要旨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应在...

  • 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赔偿诉讼之比较 所属:刑事责任 日期:2011-12-5 点击:1780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赔偿诉讼之比较 对于交通肇事案件发生人身损害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家属可选择单独民事赔偿诉讼,亦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不同的诉讼方式对于您权益的实现有所不同。律师现就上述两种诉讼方式进行粗略地比较,具体如下: 1、诉讼费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法院按索赔的金额计收诉讼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 2、精神抚慰金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可主张精神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法院支持精神抚慰金以5万元为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但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支付较高的精神抚慰金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而减轻刑事责任的案例。 3、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与刑事案件审判是相互独立的程序,难以直接对被告人的量刑施加影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况是交通肇事案件中量刑情节之一。被告人为了达到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目的,通常会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也就说民事赔偿具体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被告人判刑多少的筹码。 4、提起诉讼时间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后随时可提起,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超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诉讼时效。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 5、赔偿的履行 单独民事赔偿诉讼:除交强险赔款122000元外,剩余赔偿取决于被告人赔偿能力。本案中,被告人赔偿能力应不存在问题。若被告人不主动履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被告人想减轻或从轻刑事处罚,一般会在刑事判决之前主动支付赔款。 略论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两个问题 近年来,交通肇事犯罪呈现出上升势头,由此引发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如何正确地审理这类案件,不仅关系到受害人及其亲属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对刑事被告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维护。笔者现就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争议的两个焦点问题略陈管见,以期能在同仁中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 关于雇主的赔偿责任问题 当前,个体运输业主的雇佣司机,在从事客货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所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肇事犯罪,而介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个体雇主,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雇主本身即是车主;二是雇主本身不是车主,其只是车辆的经营使用者(例如系单位车辆的承包经营者)。个体业主所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肇事犯罪行为后,雇主(个体业主)该不该对交通肇事的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何种方式的民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意见认为,雇主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理由主要是,根据《刑诉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其受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了物质损失,既然该犯罪行为系由雇佣司机所实施,当然应由雇佣司机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让并非刑事犯罪被告人的雇主承担责任有失公允。第二种意见则认为,雇主承担的责任应是垫付责任,因为按照民事侵权理论,侵权行为人对其侵害结果承担责任。雇主和车主并非侵权行为人,不能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车主与雇主与雇工(驾驶员)之间经济实力的差距,让其首先承担垫付责任是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并非其本人直接承担责任,其先行垫付后,最终赔偿结果应归属于雇工(肇事驾驶员本人)。第三种意见则认为,应由雇主和雇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理由雇工的犯罪行为虽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疏于管理,对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责任。故以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为妥当。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实践的角度来分析,将雇主排斥于承担赔偿责任之外都是错误的。首先从法理上看,通常情况下雇工(驾驶员)之所以为雇主驾车是基于雇主的委托,为雇主谋取利益(营运收入)而从事的职务行为,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的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当然应由委托人来享有和承担,委托人不能只享有被委托人为其谋取的利益,而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风险置之不理。驾驶工作恰恰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作,正因为其具有高风险*,国家在保险法中才将机动车辆列为强制保险的范畴,其用意旨在分散风险的个体承受程度。雇主对其从事运输业存在的高风险*应当是明知的。从表面现象来看,驾驶员交通肇事是其主观过失造成的犯罪结果,但实际上与雇主在对雇工的选择、对车辆的保养以及对驾驶员出车时间的选择(如考察驾驶员是否处于疲劳状态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驾驶员交通肇事犯罪是雇主与雇工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共同结果,虽然按照刑法罪责自负的原则,不能追究雇主的刑事责任,但不能排除雇主的民事责任。此外从实践意义上看,如果排斥了雇主的民事责任,则势必造成雇主在选择驾驶员问题上的轻率。因为市场法则决定了雇主在选择雇工时总是要以追求用最低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利益,而那些刚刚取得驾驶执照无驾驶经验,工资要求较低的驾驶员恰恰是其首选的目标。如果雇主对驾驶员的肇事行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则势必会导致雇主因追求低廉的成本而低价招收一些驾驶技能根本不过关但工资要求较低的驾驶员,且一味为了谋求更多的营运收入,而致驾驶员的身心健康于不顾,强令其长时间、高负荷地驾驶。这实际上是为交通安全埋下了一个个隐患,创造了一个又一个“隐形杀手”,显然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利。而将雇主作为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从一定程度上则可以迫使雇主在选择雇工时提高谨慎意识;其次,雇主无论是车辆所有人(车主)还是经营使用者,往往都是机动车辆的投保者,其投保行为恰恰又为被害人的经济赔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来源。众所周知,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机构的理赔是以投保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以及实际遭受的损失程度来作为理赔依据的,如果法院判决雇主不承担责任,则保险机构完全可以以此来拒绝理赔,从而导致在驾驶员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仅以受雇他人,从事驾驶工作作为谋生手段的人,绝大多数均属经济条件较差者),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这显然不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相反,在某些保险险种中,保险人可不问车主有无责任,仅按车辆实际投保情况进行理赔,而法院判决全部由驾驶员承担责任,至少从理论上导致雇主能够通过交通肇事谋取利益的情况,雇佣的驾驶员造成的交通肇事,雇主不仅不承担赔偿责任,还能从中牟取利益,从客观上岂不纵容了雇主对驾驶员安全管理的漠视,这样的结果显然不利于公众的安全。因此,不论从何种角度考虑,雇主都应对雇工的交通肇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在肯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判决雇主与雇工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是否妥当呢?笔者认为,其仍然存在法理上的悖谬和实践上的不合理*。其一,从前述分析可以看出,作为雇工的驾驶员在接受雇主指派承担营运工作时,其行为系代表雇主履行的职务行为,营运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雇主与顾客(单位或个人),只有雇主才能代表营运者享受运输合同约定的营运利益。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来看,也只有其代表承运者承担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责任。至于雇工(肇事驾驶员)最终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程度上的赔偿责任,则应根据雇主与雇工之间雇佣合同的约定,来再行确定,对外只能由雇主来进行赔偿。其二,如果判决雇主和雇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则有可能剥夺了雇主与雇工之间合同的意思自治自由。而实际生活中,雇工在应聘作为驾驶员的过程中,有的就明确约定了发生事故后其本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强行判令雇工承担连带责任明显于法无据。其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承担者与刑事被告人的分离,在司法实践中也绝非没有先例。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公民、法人权利的损害,就是先由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再依据其内部规定要求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同样是交通肇事犯罪,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驾驶员肇事,实践中也都是用人单位先行对外赔偿。其四,雇工即使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并不意味着雇工就可以疏忽其驾驶安全,因为其承担刑事责任本身对其就是一种制约,其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后,不仅要被判处刑罚,而且大多均被吊销驾驶执照,从而至少在相当长时间内失去了通过驾驶技能谋生的资格。故笔者认为,除非雇工擅自驾驶车辆才由其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时雇工承担责任是其所进行的驾驶行为并非职务行为,而雇主承担责任是基于管理上的疏忽),否则交通肇事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只能由雇主对外承担。即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只能判令雇主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其亲属主动要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不在此列。其先行给予的赔偿将在以后的雇主追偿之诉中予以抵消和冲抵。 二、关于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的赔偿问题 在当前出租客运中,不少个体车主为了顺利地取得营运资格,纷纷挂靠于出租车公司,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开展营运活动,交管部门为了便于对出租行业的管理,还先后出台政策,纷纷鼓励个体出租车经营者挂靠某一出租车公司,甚至以此作为取得营运许可证照的条件。由此引发交通肇事赔偿问题,也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颇受争议的焦点。对于这类案件,多数是判决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依据挂靠合同的约定,出租车公司仅是肇事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而真正车辆所有人系出租车驾驶员。笔者认为,出租车公司在接受挂靠时依据合同约定收取了管理费用,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其应对出租车司机交通肇事的行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该说这种松散*的挂靠,车辆的使用、保养、控制权均掌握在作为车主的驾驶员手中,驾驶员当然应对其肇事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但作为收取管理费的出租车公司亦应对驾驶员承担一定的教育管理责任。例如适当开展安全教育、行业规范教育活动。而且经营业绩好,信誉高的出租车公司本身对消费者是一种潜在的消费引导,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正因为出租车出自于较大规模的出租客运公司,其接受营运服务时才更具安全感,而许多客运公司恰恰以其业绩良好、服务周到的广告宣传展开同业竞争的。而且,当顾客乘坐上某一出租车后,其与所挂靠的出租车公司之间则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方的出租车公司就有义务保证乘客的安全。故当交通肇事发生后,如肇事致损的对象系乘客以外的第三人,其依法应与肇事车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而当肇事致损的对象系是乘客时,其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而且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考虑其挂靠管理上松散的特点,车辆实际控制权掌握在真正的所有者车主手中,而且车辆由其车主投保,故在判决时应判决车主先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无力清偿的部分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所属:事故索赔指南 日期:2011-10-22 点击:457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但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则不再作相应的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所属:事故索赔指南 日期:2011-10-22 点击:278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钟涛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1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里的“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如何认定? 认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后,按照何等比例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我们认为,确定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伤残等级的标准具有同一性。换言之,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扶养人的伤残等级为依据,确定一个系数标准,比如一级伤残按100%予以计算,十级伤残按10%予以计算,依此类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实务中,对于成年的被扶养人,如何确定其劳动能力的丧否亦成为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我们认为,虽然国家确定退休年龄要考虑许多因素,但一个重要因素应当是劳动能力丧失与否。因此,原则上应当参照劳动部规定的工人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作为成年的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界限。有的被扶养人虽然没有达到退休年龄,却身体有病或有残疾,关于劳动能力的确定,应当通过司法鉴定部门予以鉴定。 ...

  • 上海市伤残等级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 所属:事故伤残鉴定 日期:2011-3-24 点击:1688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交通事故律师网

    残疾赔偿金是对残疾而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还是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精神损害给予的精神损害抚慰性质的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在理论上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即根据因伤致残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客观计算其未来的收入损失;同时规定应考虑职业因素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影响,予以斟酌平衡,并规定赔偿期限按照二十年固定期限,实行定型化赔偿。上述表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受伤致残后收入损失的赔偿。根据该条款规定,计算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作为考虑因素,实务中经常以伤残等级来评判掌握赔偿多少。...

  •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及赔偿比例 所属:事故责任认定 日期:2011-3-16 点击:1203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交通事故律师网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 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 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 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 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江苏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1-3-11 点击:949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交通事故律师网

    江苏省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所属:法律法规 日期:2011-3-11 点击:376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交通事故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事故赔偿标准 日期:2011-3-11 点击:523 作者: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交通事故律师网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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