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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选择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吗?

时间:2009-12-24来源: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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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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