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上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及标准
项目 计算标准 上海标准 一 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 专家会诊费、器官移植费、后续治疗费 一次性赔偿,另行起诉,再起诉 二 误工费 1 有固定收入 实际减少的损失(不包括经营利润损失、特殊工种补助费) 2 无固定收入 1、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误工时间 医院证明、定残前一天 2、或受诉法院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误工时间 医院证明、定残前一天 三 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20元×天 四 护理费 每天护理费(误工费)*护理天数*护理人数 至自理时止 ≤20+5+10年 (40元-60元)×天 五 交通费 以交通票据为准:发票、汽车票、火车票、出租车发票,过路费 没有票据的,每人每天10元 六 住宿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60元×天 七 营养费 参照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0元-40元)×天 八 残疾辅助器具 普通使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及更换周期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 残疾赔偿金 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赔偿年限*赔偿系数 1 60周岁以下, 20年 533500元/227700元×(N0%) 2 61-75 周岁,(80-实际年龄) 26675/11385元×(80-实际年龄)×(N0%) 3 75周岁以上, 5年 133375元/56925元×(N0%) 十 被抚养人生活费 居民人居年生活消费支出*年限 1 未成年人,计算到18岁 19398元/9115元×(18-实际年龄) 2 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计算20年 387960元/182300元 3 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少1年(由20年减少) 19398元/9115元×(80-实际年龄) 4 75岁以上,5年 96990元/45575元 十一 死亡赔偿金 城镇/农村居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地,以高者为准) 1 60周岁以下: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20年 533500元/227700元 2 61-75周岁: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年限 26675元/ 11385元×(80-实际年龄) 3 75周岁以上:受诉地法院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5年 133375元/ 56925元 十二 丧葬费 受诉地法院上一年职工居民人均月收入*6个月(一次性给付) 13337.5元/5692.5元 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 十三 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修理费用及贬值或折价(全部赔偿原则) 车、物、动物 间接财产损失(《通则117条》) 车辆停运损失 十四 精神损害抚慰金 有权在交强险限额内请求优先赔偿 一般不超过5万元
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675元/11385元。
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9398元/9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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