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www.lawyers122.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留言
上海房地产律师网 咨询热线 15800502572 网址 http://www.paoup.com
当前位置: 主页 > 保险理赔>工伤保险理赔和交通事故理赔是否重复的问题 >

工伤保险理赔和交通事故理赔是否重复的问题

时间:2014-7-11来源:钟涛律师 作者: 交通事故律师点击:
上海律师钟涛 24小时咨询电话 15800502572

收藏该页面

 一、工伤责任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的区别。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时因第三人原因受伤,一方面可依侵权行为法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另一方面可依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

    请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二者由于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和权利保护范围不一样。前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后者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前者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后者则可以。前者不适用混合过错,后者则适用过错相抵。

    工伤责任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不同于同一部门法上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救济方式,不属于责任竞合,应当依照各自实体法的规定处理。  

    二、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伤害的案件处理焦点

    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伤害的事故处理,焦点主要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双重赔偿。主张不应当享受双重赔偿者认为,双重赔偿加大了雇主的责任,而对用人单位不公平,与建立工伤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也不符,同时还不利于社保资金的积累和统筹使用。主张受害人享受双重赔偿者认为,1、第三人侵权赔偿是普通民事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属于“公法”(社会法)领域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不可替代;第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投保是其法定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应得的劳动待遇,第三人的赔偿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3、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限制受害人的权利,依据不足;4、从实际来看,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如果规定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一,反而不公平。

    三、审判实践中的做法及优劣比较

    1、以工伤保险取代侵权责任。即指遭受第三方伤害的职工,仅能请求工伤保险给付。此时职工得到的保险给付,通常低于依侵权行为法所能得到的损害赔偿,尤其是关于精神损害的抚慰金,受害人不得请求,对受害人最为不利。持此项主张者有以下两大理由:首先,受害人依侵权行为法请求损害赔偿,因过失相抵未必获得较多的赔偿时,限定受害人请求工伤保险给付对保护职工利益有利。其次,此项制度可以减少诉讼,避免劳资争议。

    2、让受害人选择其一。指受害人可以在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之间选择其一。此项对职工甚为不利,原因在于:依侵权行为法获得的损害赔偿数额虽然较多,但需经过漫长的诉讼;工伤补偿数额虽较少,但确实可靠。职工遭受伤害,急需救助以渡难关,故经常会被迫舍弃前者而选择后者。

    3、受害人可兼得双份利益。指受害人可依侵权行为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分别提出请求并全额受偿。

    四、应支持劳动者既可直接向侵权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请求民事赔偿,又可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即可获得双份赔偿。

    1、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排斥性规定或选择性规定。

    2、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的实体法律不同,其请求权不存在竞合。工伤保险赔偿所依据的实体法是《劳动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而人身损害赔偿所依据的是《民法通则》,两者分属不同部门法的请求权救济方式,这不同于同一部门法上产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救济方式。应当依照各自实体法的规定处理。

    3、现行法律对工伤和第三人侵权的责任的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没必要想法设法只要求受害人只能主张一个请求。两个请求都合法,赔偿责任人都是适格被告,无论工伤造成的的原因是用工单位、劳动者还是第三人,工伤保险归责都是无过错原则。既然如此,就没必要在进行工伤赔偿的时候非要考虑第三人侵权问题,况且,第三人找不到或无赔偿能力时,工伤保险赔偿就成了唯一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不存在指望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五、对补充求偿原则的辩驳

    1、补充求偿的原则者的论点

    当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赔偿责任出现并存时,应当先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对侵权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法的规定予以补足,此即补充求偿原则作出裁判。主张此观点者认为:

    ①从理论及立法依据看,应适用侵权赔偿先于工伤补偿原则。侵权赔偿是基于民事侵权法的规定,使被害人的受害状态因为得到赔偿而恢复正常,是侵害者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一种侵权之债。而工伤补偿是基于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使工伤者在履行公职中发生伤害得到一种救济,主要适用于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因此,民事侵权赔偿应先于工伤补偿。

    ②实际损失填补需要补充求偿原则。根据目前我国有关工伤补偿和侵权赔偿的计算办法,相互之间存在重复之处,如医疗费、丧葬费等,但也有不重复之处。一方面体现在侵权赔偿中工伤者或其家属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在这工伤补偿中是不予支持的。另一方面体现在工伤者或者其家属在提起侵权赔偿时,可能因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获赔较少,如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侵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时,造成工伤或者其他损害者获得的赔偿数额就要低于工伤补偿,这是因为,工伤补偿不以工伤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当工伤者在侵权赔偿中得到的数额可能低于其实际损失时,就该由工伤补偿进行补充,但应当以实际损失为最高限额。

    ③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51号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求》的复函中的第四条规定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它民事伤害赔偿的,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该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上述规定虽已基本不施行,但是其理论依据及相关规定还是基本构成了我国在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问题上的规范体系。

    ④用人单位可行事追偿权。因侵权人逃逸等原因,劳动者无法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先行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向侵权人主张后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可在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按总额补差的办法结算;其向侵权人主张后仍不能实际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应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后,在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已经支付全部或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后,劳动者又向侵权人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追加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为当事人,使其依法行使对侵权人的全部或部分追偿权。

    2、对补充求偿原则的辩驳

    ①两种责任不是竞合关系,二者从法律上也没有相互补充关系,也非排斥性关系,仅是基于不同的实体法律关系产生的不同的保护方法。补充求偿原则侵犯了劳动者诉讼的自由选择权。

    ②补充求偿原则设计的技术性太复杂,非精通两种责任关系者根本搞不懂,且存在大量的比较计算问题,劳动者主张权利难以操作。

    ③补充求偿原则主张先进行侵权赔偿导致工伤仲裁时效易超,工伤仲裁裁决与工伤赔偿诉讼衔接也存在困难。难道为了先搞清楚侵权赔偿及是否能够受偿,就要无限期的不予工伤理赔。这使劳动者的损害得不到及时赔偿,非立法本意。

    ④补充求偿原则与超出工伤仲裁时效的,劳动者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对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法理相悖。用人单位的责任并非一成不变,当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失权时,劳动者当然可按人身损害赔偿对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自由起诉,用人单位也可能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⑤补充求偿原则参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已作废,新的法律未采纳该观点,说明立法界放弃了该观点。

  

C9静态文章发布系统
. TAG: 工伤保险理赔和交通事故理赔是否重复的问题
分享到:

查看[工伤保险理赔和交通事故理赔是否重复的问题]所有评论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用户名: 验证码: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为您提供专业的交通事故法律服务.为您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包括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处理,交通肇事死亡赔偿金,交强险死亡赔偿金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钟涛律师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办理过大量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办案技巧,得到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

业务范围

    ·责任认定             ·赔偿范围
    ·赔偿标准             ·鉴定标准
    ·诉讼程序             ·交通肇事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法律顾问
    ·交通事故诉讼全程法律服务 

推荐内容最近更新人气排行
关于我们 | 使用说明 |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