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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二)

时间:2009-12-22来源: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 作者: 钟涛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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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审查内容
当事人提交复核申请后,经上一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受理后,需要对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一要审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都要正确无误;二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要求交警不偏不倚,不枉法裁判;三是要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程序是否合法”,即即使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但程序是违法的,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不应当被用来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因此,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责任划分和程序就是审查的全部内容。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方式和送达方式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的审查方式,原则上是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也就是当事人上一级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只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所有书面文件进行审查,一般不召集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除非是两种情况下,才需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两种情况是:1、当事人提出要求;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关于复核结论的送达,相反要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的结论。如果当事人没有到场,就需要采取法定的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重新做出
一旦交通事故认定书被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就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且撤销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不论新的认定书和以往的认定书是否相同。当然如果有需要,还需要进行重新的检验和鉴定。相应的,重新做出的时限是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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