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货车与无证无交强险的B摩托车发生碰撞责任如何划分?
【案例】
A货车与无证无交强险的B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摩托车后的C、D死亡。交警认定A承担次要责任、B承担主要责任,C、D无责。肇事摩托车司机B及C、D均为未成年人,摩托车主E为死者D的父亲。死者C的监护人起诉要求肇事司机,A、B及车主E等,共同赔偿,两车互相承担连带赔偿。法院判决:1.原告C监护人监管不力,自担5%责任之 ;2.A货车方承担40%责任,3.B肇事司机承担60%责任,摩托车主E承担B肇事司机一方责任的10%责任。
你认为该判决合理吗?该判决摩托车主担责的法理依据是什么?求解!
摩托车的乘坐人系货车方的第三者。可以首先要求货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死亡赔偿金11万、医疗费1万元。其余部分则肇事各方按比例分担。(如果货车保险公司有商业第三者险,则货车保险方应按保险合同按比例承担货车方赔偿责任)。对于摩托车肇事者应承担在对方交险额度赔付后,剩余损失金额,按主要比例承担事故赔偿责任,肇事未年人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由监护人担责。
既然交警的事故认定是基于交通行为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大小来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判决以交警的事故认定结论作为本案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而该事故认定书中也明确认定搭乘人C、D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却又以C的监护人监护不力,致使C搭乘无证驾驭人的摩托车为由判决其自担5%的责任,这未免过于牵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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