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x,女
住址:××路 号 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常熟路海虞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上海 通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2813.81元
2、 判令被告 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9月5日,猪八戒驾驶牌号为沪AL8463的重型专业作业车沿北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青公路近金辉路口处时,适逢沙和尚驾驶牌号为Z488408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乘坐着原告张三)沿金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青公路路口向西右转弯,并驶入北青公路东向西机动车道,重型专业作业车与电动车相撞,致刘国家、张三两人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后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猪八戒承担次要责任。另外,牌号为沪AL8463的重型专业作业车的所有人为被告上海佳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猪八戒为上海被告佳得乐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花费了诸多费用,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允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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