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工时间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也就是说决定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误工费的因素有两个,一个是“误工时间”,一个是“收入状况”。
其中误工时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造成伤害(未达残疾)的误工时间计算;一种是造成残疾的误工时间计算。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第二十条的规定造成伤害(未达残疾)的交通事故,“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在实践中,一般张雷律师会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三期鉴定”,这三期包括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三种。休息期也就是误工期间,根据休息期的长度来计算误工费用。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第二十条的规定造成残疾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在实践中,张雷律师帮助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请完三期鉴定后,既可以根据定残前一天的标准来主张,也可以根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结论的休息期来主张。至于定残日之后,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的预期收入损失应当以残疾赔偿金的方式给予赔偿、不属于误工费之列。
关于收入状况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也就是说受害人遭受交通事故后,如果实际的工资、奖金、津贴、课酬等收入并没有减少,那么无需给付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实际发生的收入确实减少,才可以主张误工费赔偿。实际减少的收入可以用其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对三大产业做的划分标准。受诉地法院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工平均工资。
.
- 上一篇: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之交通费的计算
- 下一篇: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思路和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