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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拒赔】保险公司的改装、加装免责条款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

时间:2013-6-25来源:钟涛律师 作者: 交通事故律师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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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辆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合理吗?

  钟涛律师认为从理论上说,本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一方面,很难说被保险人改装车辆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诉讼中,法院也许会认定对汽车发动机的改装、加装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法院很可能不会认定对车辆其他附属配件的改装属于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形。另一方面,也要看改装车辆与发生保险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的改装、加装条款可能被法院判定无效。改装、加装条款一般规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批改、增加保险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条款规定,只要改装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又未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即可能拒赔。但是,这一条款中的“危险增加”与保险法中的“危险显著增加”相矛盾,由此可能扩大保险公司拒绝的范围。法院有可能认定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情形,从而依照新《保险法》第19条宣告该条款无效。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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