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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地农民死于交通事故,能否按居民标准获赔偿

时间:2012-5-29来源:csc9 作者: 兵者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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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地农民死于交通事故,能否按居民标准获赔偿

一外地农民死于交通事故,能否按居民标准获赔偿

厦门首例 “同命同价” 死亡赔偿判决给出明确答案

记:

撞死一个农民要比撞死一个居民少赔偿数十万元;同样是天真可爱的孩子,同样死于人身损害,但由于城乡户口差别,他们逝去的生命所能获赔的金额相差悬殊。以厦门市为例,如果一个城市户口的人死于交通事故,可以获赔25万元左右,而一个农村户口的人死于交通事故,只能拿到10余万元的死亡赔偿金。

在福建省厦门市法院系统,法官们积极探索着解决上述问题的司法救济路径。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死亡赔偿金的案件当中,农民刘波平(化名)享受到了居民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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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开车命丧国道

20069177时许,司机李如伟(化名)驾驶小型客车由同安往马巷方向行驶,与此同时,刘波平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同车道上逆向行驶。在国道324线253公里处,小客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刘波平被送进医院,虽然医院全力进行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事故经同安交警大队于2006925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波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如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刘波平死后,家中留下年迈的父母和两个年幼的孩子。事故发生后,刘波平的父亲和妻儿分别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老刘认为儿子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高达365586元,而被告应承担40%,即146234元,另外,老刘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合计246234元。

刘波平妻儿的索赔请求更高,他们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451209元的40%,即180483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合计280483元。

刘波平是农业户口,他的家属开出的死亡赔偿金却是按城市标准计算的,这一超出过去惯例的索赔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刘波平的妻子郑女士说,虽然刘波平是江西农村户口,但10年前他就来厦门打工,常年在同安区祥平街道芸溪村生活、工作,和居民没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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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能同命同价

庭审过程中,双方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没有争议,但被告的客车司机李如伟及其所在公司都提出城乡赔偿标准的问题,他们认为,受害人刘波平属于农业户口,他来厦门也是住在同安区祥平街道芸溪村,而芸溪村属于农村。

因此,李如伟认为,刘的死亡赔偿标准,只能按农业户口来计算,不能按城市居民的标准计算。但是,刘的家属认为,刘虽然是农业户口,但长期在厦门工作、生活,因此,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应该按城市标准计算。

农村,还是城市?两种不同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之所以导致原、被告双方争议不休,其实就是因为两种标准计算出的死亡赔偿金的差别将达到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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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标准获赔

关于死亡赔偿金城乡不同的计算标准问题,大同法庭认为,受害人刘波平户籍登记虽然是农村居民,但他于1998年就来厦门打工,有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祥平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为证,其常年在同安区祥平街道芸溪村生活、工作。有较稳定的收入,他生活消费地也在同安城区,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因此,受害人刘波平的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据此,法院认为,刘波平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居民标准计算,参照厦门市200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03元计算,20年共计人民币328060元。另外,再算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大同法庭认定,刘波平死亡的经济损失为407172元。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失程度,以64的比例确定赔偿数额为宜,即由原告承担60%的损失,被告承担40%。据此,被告方要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62869元。

至于赔偿精神抚慰金,因受害人刘波平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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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最高法院最新意见

对于本案的判决,主审法官林春治认为,过去对农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依据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就是区别对待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又有了新的意见。20064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指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标准。受害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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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标准不同由来已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差距悬殊,在厦门市乃至全国都是这样,且由来已久。

2004925日下午,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4名小女孩溺死在村里一个水坑中。这溺死的4名小女孩,最大的13周岁,最小的8周岁。如果她们是城镇户口,每个生命的死亡赔偿金将超过

25万元;但在这起案件中,她们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户口计算,每个小孩的死亡赔偿金只有10余万元。孩子们的家长都抗议说,由户口来决定农村孩子与城市孩子的死亡赔偿金,让人很难接受。但没有办法,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据统计,2004年厦门思明和湖里两区法院受理了14起外来人员子女死亡赔偿案件,这些案件中,受害人亲属在悲痛之余都诉至法院,但是他们能够拿到的赔偿金通常不足居民标准的一半。

在厦门,许多同样的交通事故,同样的行人被违章车辆撞死,但是由于他们的户口不一样,农民和居民获得的赔偿金却相差悬殊,居民可以拿到将近30万元的赔偿金,农民却只有10余万元的补偿。

据同安区法院介绍,仅2005年,该院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49起,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农民家属普遍对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表示困惑。为缓和农民的情绪,法院尽量做好相关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使绝大多数纠纷以调解方式结案。也有些法官对遇难农民家属心怀同情,在弹性较大的精神抚慰金上给予适当倾斜,以维护社会稳定。但是依靠法官的同情,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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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统一赔偿标准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生导师黄健雄:

同命不同价,既是对生命平等价值的不尊重,也是对法律的正义要求的漠视。这种根据受害人的不同身份决定他们的生命价值的不同,从而使其在法律上也受到不同的保护力度的法律规定,忽视了现代社会基本的人权要求。在我国努力缩小城乡差别的今天,更应尽快取消这种以城乡差别为基础的赔偿制度。

我认为,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不应存在赔偿标准的不同,而关于死者未来收入,应以其实际的劳动力价值确定,而非以城乡身份确定两种客观化的赔偿数额。

本案中,受害人刘波平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有较稳定的收入,如果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显失公平。因此,本案没有简单地依据户籍来判断,而是从公平合理的法理出发,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等因素全面进行确定,判决依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害赔偿费用,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本案判决很好地贯彻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死亡赔偿问题上的新意见,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立法上破除赔偿制度上的城乡差别奠定基础,为将来确定统一的赔偿标准提供司法实践。

在城市的农民,有望按城市居民获赔。这是一种具有积极意义的解决办法,但也只是解决了在城市的农民的问题,那么,对于不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如果受到人身损害,是否仍然要实行同命不同价?对此,我认为,应彻底取消城乡差别的同命不同价

(本文摘自200766日第3版《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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